美国投资移民EB-5政策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设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来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从1992年开始实施区域中心试点项目,该项目被定期审核。因此,针对不同投资方式,美国投资移民EB-5可以划分为两类:
1、区域中心投资
有针对性的就业区(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在美国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最低的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
2、非区域中心投资
通常情况下,在美国最低的合格投资额是100万美元。
移民介绍,有针对性的就业区是指在投资时刻,人口稀少或正处于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水平150%的区域。人口稀少区域是指不在大城市统计范围之内的区域(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指定)或根据最近美国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任何城市或城镇界外拥有两万或两万以上人口的区域。
2、美国E2签证美国E2类签证属于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类型的签证,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公民都可申请。只有和美国签署商业贸易及航海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才可以(中国护照并不在其范围内)。具体来说就是,与国签订“商业贸易及航海协定”的国家公民,可以在美国发展和经营一个投资的企业或是正在美国进行相当规模的投资,然后就有资格申请E2签证。
E2签证持有人只要保持其在企业中的身份就能在美国一直居留下去,同时随同的配偶能在美国合法工作、定居,子女则可就读免费的公立学校。相比较EB5投资移民的排期之久,E2类签证无排期,而且不受移民局发放的名额限制,随时申请且随时审理。
3、美国EB1C高管移民介绍美国EB1-C移民容许跨国企业将其在美国海外的高级技术人员外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再次从业高级管理方面。规定在美国的企业与在美国海外的国外企业存有一种被认同的跨国企业合作关系。中国总公司或美国之外一切国家的公司,和美国的一个公司现有或即将创建的跨国公司关联,就可以申请办理EB1-C。
一、美国EB1C高管移民政策
EB1-C是美国政府非常欢迎的移民方式,仅从EB1类的移民年配额高达40000个即可看出政策导向,从1992年以来,没有任何一年完成此配额。
EB1-A和EB1-B是杰出人才类(诺贝尔获奖者、艺术家、获得国际大赛奖牌的运动员等等,A和B的区别在于EB1-B需要美国雇主,而EB1-A不需要雇主即可直接申请)。这两类人群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额实际上大部分给予了EB1-C。
EB1-C移民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在美国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支机构继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要求在美国的公司与在美国境外的外国公司存在一种被认可的跨国公司合作关系。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和美国的一个企业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即可申请EB1-C。
二、美国EB1C高管移民申请条件
中国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职位1年以上(美国移民局针对法人、股东身份快速受理)
中国企业年收入不低于250万人民币
中国企业拥有不少于10名员工
中国企业资信无不良记录
美国移民局针对拥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快速受理




















